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4967号
原告: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统一社会代码:91211100701726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尚柱,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满族,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统一社会代码:9123060067746509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钻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5元减半收取计7822.50元,由原告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