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民初1015号
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达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强。
被告: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辽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龙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鑫广安农牧有限公司广西项目部,所在地址广西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满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鑫广安农牧有限公司广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混凝土款为由向本院
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鸿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景山
书 记 员 廖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