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

***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财保1439号
申请人***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
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负责人熊某。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娄文强
书 记 员 鲍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