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文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太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蔡佳玲,校长。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赖兆仪。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文小学、***、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桂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