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帮,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498C。
法定代表人:赖兆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安帮、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川19民终19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川192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岳鹏飞
书 记 员 刘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