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恢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张燕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赖兆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期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5民初3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