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江县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段工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何强,南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赖兆仪。
本院在执行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与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巴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对被执行人位于巴中市巴州区酒厂灾后重建楼南单元证书号为(2016)巴中市不动产权证第0××0号房产进行了查封,案外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中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裁定。4、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科
书 记 员 黄显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