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435号
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长***赤大道五维花园城3幢1层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142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东,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址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49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00元,由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