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435号 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长***赤大道五维花园城3幢1层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142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东,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址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49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00元,由原告四川五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