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825号
原告: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5432203D。
法定代表人:闫建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20000131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系该公司员工。
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