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证保1号
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5432203D。
法定代表人:闫建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南和区中医院,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荣朝,系该院院长。
担保人:***,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邢台市南和区中医院知识产权纠纷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一楼门诊大厅摆放的3台“就诊一卡通自助机及使用的软件系统”进行证据保全,并以担保人***在河北银行的50万元存款(卡号62×××6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邢台市南和区中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摆放的3台“就诊一卡通自助机及使用的软件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葛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郝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