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3091号
原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759837164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7元,减半收取14403.5元,由原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