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0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龙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晋0702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458.48元(账号:14×××23,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原双喜支行)。现因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458.48元(账号:14×××23,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原双喜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