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龙源小区22号楼1**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重审时需查明:1.案涉《商品砼供应合同》中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及**名章是否真实,应通过鉴定予以确认;2.合同尾部有***的签名及电话,***称其在工地负责接收商品砼的事实;3.付款人***是否为秋村Q4#楼实际施工人,是否应追加为本案第三人;4.本案中有无存在借用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