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5民初7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 被告:***,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 被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25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共计31000元,由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挖机经营户,2018年8月原告受雇于被告一,承担寿阳县住建局污水工程开挖业务,十几天后完工,被告一告原告先回吧,款随后打过去,结果原告回来后被告没有消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经原告了解,被告一是以被告二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25000元,支付2017年8月至今利息6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一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具体,无法联系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