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宜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7民初754号
原告: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亚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防,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达成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宜阳县宜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阳县人民医院总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达成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郑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