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27民初50号 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龙泉一号B幢商业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749041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清泉路9号建业大厦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50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地房地产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遂川县北侧C地块(不动产权证号2019遂川县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公司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1日,原告被告联合竞买位于龙泉名苑北侧C地块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2××9-9,面积902.56平方米,购买价109万元,原告被告各占50%份额。2019年3月29日,被告将该宗地的合同份额全部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所享有的龙泉名苑北侧C地块使用权份额50%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享有该宗地100%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价格为50万元整。原告按要求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因该宗地的使用权证已遗失,待土地使用权证补办后被告在十日内必须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变更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赔偿。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土地转让款转账至被告指定的傅晓娟账户。之后,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2019)遂川县不动产第0××3号。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未办。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平地房地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21日,原告被告联合竞买位于遂川县北侧C地块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2××9-9,面积902.56平方米,购买价109万元,原告被告各占50%份额。2019年3月29日,被告将该宗地的合同份额全部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所享有的龙泉名苑北侧C地块使用权份额50%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享有该宗地100%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价格为50万元整。原告按要求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因该宗地的使用权证已遗失,待土地使用权证补办后被告在十日内必须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变更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赔偿。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农业银行将土地转让款50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之后,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2019)遂川县不动产权第0××3号。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未办。原告为此起诉。 以上事实,有公司信息、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不动产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后,被告将其50%的份额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支付被告全部转让款,且土地使用权证已补办理完毕,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协助过户手续的义务,确实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将位于遂川县北侧C地块(2019遂川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整。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