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1408号
原告:**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锦绣豪园项目部,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新联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锦绣豪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对***、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