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遂川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锦绣豪园项目部,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新联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锦绣豪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同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传唤、查找。2020年6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20年6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759391.7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