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佳友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21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79858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佳友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常州佳友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9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佳友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