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与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2738号
原告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原告河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书记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