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管芹英,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崔玉平,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李军伟,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安阳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和平丽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62216230N。
法定代表人:安占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春,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与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芹英及原告***、***、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左清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6060元、***劳动报酬19800元、管芹英劳动报酬6000元、崔玉平劳动报酬5100元、李军伟劳动报酬21000元,以上共计779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安阳市殷都区安装天然气管道工程。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承包给了***。以***为代表的农民工等5人受***的雇佣,在***承包的安阳县的项目工程施工工地干活,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工程结束后,***于2018年11月28日经清算,欠***施工队劳动报酬257866元。后经***等人多次找被告讨要,最终在安阳市殷都区等部门的努力下被告才陆续支付了一部分。现被告还欠***、***、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工资款共计77960元,经多次讨要均无果,无奈,为保护***、***、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未到庭未答辩。
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把劳务这一部分分包给***,***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和***、***、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之间有劳务协议,提供给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一份复印件,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印象中跟***见过,在村里挖管子,其他人都没见过。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从中燃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分包的安阳市气代煤工程,主要是管家庄和另外一个村的工程,对这两个村下过施工任务单,印证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这两个村,***、***、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也只是在这两个村干活,但是***、***、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是给***提供劳务。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把钱已经给***了。这个工程应该是2017年10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18年六月份竣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中的河南省安阳市气代煤工程分包给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雇佣***、***、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在安阳县的项目工程施工工地干活。2017年10月28日,***与***签订劳务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管家庄村气代煤土建工程施工队,第一项施工内容:管家庄气代煤项目工程土建部分全部内容。第二项施工价格: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分项工程价目清单。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未加盖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2018年11月28日***给***施工队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施工队在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管家庄、应阳两村施工的总金额为叁拾壹万叁仟捌佰陆拾陆元(313866元),已付伍万陆仟元(56000元),下欠贰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陆元(257866元),***,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2018年11月28日”。后***支付部分劳务款。2021年1月26日,殷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在安阳市殷都区,***班组干的是管家庄和应阳两个村工程,目前工人工资还差77966元”。2021年1月26日,安阳市殷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殷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上载明:***,经调查,你于2017年11月-2018年6月在安阳市殷都区“气代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等5个班组劳动报酬,情况属实。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班组77966元,其中***尚欠***劳动报酬26060元、***劳动报酬19800元、管芹英劳动报酬6000元、崔玉平劳动报酬5100元、李军伟劳动报酬21000元,以上共计77960元。
上述事实有***、***、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提交的劳务协议、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安阳市殷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协议书补充说明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及利息应否支持问题。***雇佣***、***、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负责气代煤项目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双方据此形成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向***、***、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支付报酬。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殷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尚欠***班组77,966元,其中欠***劳动报酬26,060元、***劳动报酬19,800元、管芹英劳动报酬6,000元、崔玉平劳动报酬5,100元、李军伟劳动报酬21,000元,以上共计77,960元,故对***、***、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要求***支付***劳动报酬26,060元、***劳动报酬19,800元、管芹英劳动报酬6,000元、崔玉平劳动报酬5,100元、李军伟劳动报酬2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要求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利息应否支持问题。***虽以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班组签订劳务协议,但协议上并未加盖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是***的个人行为,且***给***班组出具了欠条,***、***、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是与***形成劳务关系,并非是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要求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动报酬26,06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劳动报酬19,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管芹英劳动报酬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崔玉平劳动报酬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李军伟劳动报酬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管芹英、崔玉平、李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9元,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