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479号
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中心A-1-402室。
法定代表人:安占国,经理。
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总经理。
被告:徐国发,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3月25号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国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