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道支行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凯创大厦第一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尚都**中心A-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发,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第三人:***,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道支行、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国发、***及原审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交通银行流水单》《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二审法院应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案涉房屋权利人均为***,再审申请人虽不认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诉辩情况,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