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8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A座1213-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华元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国泰鸿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晟石油管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泰鸿远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德晟石油管道公司的施工内容是在6#分输阀室旁新建”RTU”站控系统一套,对天然气输送过程温度、压力、处理等通过”RTU”站控系统上传至6#分输阀室已有的光缆传上输系统中,并最终上传至调控中心进行监控。原审法院认定”RTU”站控系统的数据组态不属于被申请人德晟石油管道公司的施工范围错误。德晟石油管道公司只完成了仪表专业的硬件设施安装,未对”RTU”站控系统数据组态上传进行施工,其索要全部工程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德晟石油管道公司未按合同和图纸施工,延期交工,应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并向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对德晟石油管道公司的施工范围作了明确约定,并未对国泰鸿远公司所称的”RTU”数据组态上传工程等其他项目进行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及国泰鸿远公司副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工程开工报告》、《工程交工报告》、《工程交工证书》等证据资料,综合全案认定德晟石油公司按《施工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及施工范围内,履行了协议的义务,并无不当。此外,国泰鸿远公司指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其在竣工报告上签字验收以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验收认可,亦能证实德晟石油管道公司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工程设计单位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勘探设计研究院巴州分公司存档的”工程变更联络单”记载的内容证实,涉案程竣工后经国泰鸿远公司要求,又增加和变更了工程量,并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据此说明导致工期顺延并非由德晟石油管道公司造成,故国泰鸿远公司认为德晟石油管道公司延期交工,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国泰鸿远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福生
审判员*长安
审判员黄竹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