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179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廊坊市德晟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9.76元,减半收取13074.88元,由***负担。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