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坂田创意产业园Y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1294C。
法定代表人:周红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湖北路6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2763437Y。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旦声,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29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后,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完毕自身义务,被上诉人已经进行验收并确认工程合格。此后,上诉人承揽安装的广告字体坠落。但因何原因坠落,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启动鉴定程序对坠落原因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在一审的抗辩意见置之不理。2、一审依据双方承揽合同关于质保条款的约定就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显然偏袒被上诉人。字体坠落的原因不明,无法断定系上诉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本案被上诉人对广告字体的坠落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虚假陈述,编造事实。上诉人并未依约完成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为上诉人全承包,其义务包含质保期内的相关义务,但上诉人拒绝履行。案涉项目整体质量体现在材质、制作、安装合格三个方面。但双方并未就材质、制作工艺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本案广告发光字体属于户外钢结构广告牌,上诉人并未出示其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合格证书。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就是交付合格的定作物及质保,上诉人并未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时,理应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审理合同的法律规则,而上诉人却纠缠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属于故意曲解。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案是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承担的是给付合同价款及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而上诉人对于其施工项目合格即质保履责负有证明责任。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进行了验收为由认为自身没有违约不能成立,应由上诉人证明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是合格的。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6日,原告江西兴旺名城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一、项目名称:兴旺国际建材城楼顶广告字及标识承揽。六、承揽方式:承包。即包设计、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等。九、双方的权利义务。5、制作、安装过程中及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乙方(即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处理;因乙方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并就承揽范围、工期、质保金、款项及其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2018年5月2日,原告对被告制作安装完毕的标识、“楼顶发光字”的数量、样式、外观质量等验收,原告依约付款。在2018年6月30日晚19点30分左右,恰逢雷雨,被告承揽制作的楼顶发光字(越兴集团LOGO)中的“兴”“集”“团”三字突然从60米的高空坠落,导致申请人建筑物及商户装饰的外立面严重受损,仅剩的“越”字在楼顶岌岌可危。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天派员到现场查看后,未作出处理。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发函给被告:“一、立即派员,对贵公司承揽的所有“标识”,特别是“越兴集团”标识中仅存在的“越”字及LOGO,进行质量问题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标识坠落事故。二、对标识坠落造成的损害,立即与被侵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且由于坠落造成的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损坏已破坏了大楼的整体外观形象,对“兴旺国际建材城”的商誉不可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故贵公司应在2天内开始修复工程。否则,我公司将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被告未对此函回复,也未对此进行修复。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委托江西省丰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拆除楼顶广告字,花费9646元。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委托江西安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告牌掉落破坏的外墙石材、瓷砖、铝板、照明等饰面进行修复,价款为76,994元。“楼顶发光字”已全部毁损,根据原、被告的承揽合同,损失价值为215,000元。上饶市广丰区气象局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信息显示:“广丰县(区)气象局2018年6月30日19时32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3小时,广丰县(区)有50毫米以上降水,伴有暴雨,请注意防范。大风黄色预警,上饶市气象台20**年6月30日16时10分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将有8级以上雷雨大风,局部9-10级,并伴有强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请注意防范。雷电黄色预警,上饶市气象台20**年6月30日8时12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将发生雷电活动,局地可伴有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请注意防范。”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对被告制作安装完毕的标识、“楼顶发光字”的数量、样式、外观质量等验收,并依约付款。2018年6月30日楼顶发光字中的“兴”“集”“团”三字从高空坠落,是在合同的质保期内。根据合同第九-5条款约定:“制作、安装过程中及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乙方(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处理;因乙方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而被告的定作物在保质期内发生毁损事故,被告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义务。根据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该天气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天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通知了被告要求作出处理,并于2018年7月2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楼顶发光字进行质量排查及消除安全隐患等,但被告未作出处理。原告为避免造成二次危害,减少损失,在通知被告后,被告未作处置的情况下,原告交由第三方进行排险拆除及维修,并没有造成扩大损失。原告行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字体跌落不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字体跌落属于不可抗力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字体跌落,及字体跌落属于其他原因造成。同时被告作为承揽方,应当交付合格的产品,被告制作高空广告时应当预见并应有应对暴风雨的质量保证,但被告承揽的定作物字体跌落,且在保质期内发生跌落造成原告的损失事实存在。故一审法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因楼顶发光字全部损毁造成损失215,000元,拆除楼顶发光字花费9,646元,对广告牌掉落破坏的外墙石材、瓷砖、铝板、照明等饰面进行修复花费76,994元,合计301,640元,该损失数额客观存在,且原告行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对损失数额提出抗辩及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9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845元,由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2017年12月26日,上诉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的兴旺国际建材城楼顶广告字及标识承揽项目签订《承揽合同》,由上诉人采取包设计、制作、安装的包工包料包安装的方式进行承揽。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对楼顶广告字标识制作完成并采用钢结构施工方式安装完毕。双方于2018年5月2日组织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验收资料(工程验收书)记载及双方二审陈述,双方工作人员当时对楼下指示牌数量和外观进行验收,对楼顶发光字进行测试,LOGO字体能正常亮灯。2018年6月30日19点30分左右,逢雷雨和大风天气,楼顶发光字(越兴集团LOGO)中的“兴”“集”“团”三字从60米高空坠落,致建筑物及商户装饰的外立面严重受损。广告发光字坠落事件发生后,双方就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发生争议。上诉人主张案涉项目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应当认定上诉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工作成果,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楼顶发光字是因上诉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坠落,故应由被上诉人自身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主张定作物在质保期间内发生毁损事故,双方在验收时仅就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并未就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故上诉人对质保期内发生的字体坠落事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8年5月2日的验收内容为指示牌数量、外观和发光字能否亮灯,并未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收。因双方在承揽合同中并未就质量验收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本院认为,关于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标准予以执行。鉴于双方并未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其工程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上诉人仅以已验收交付使用为由主张其工程质量合格,并认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2011年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为行业标准。该技术规范3.1条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规定,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而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已经通过建筑安全检测机构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其设计方案和图纸中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甚至未将该技术规范作为其施工的执行标准。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交付的楼顶发光字风力荷载的技术参数以及钢结构的构筑物是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也就是说,本案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其抗风、避雷和防震能力如何,是否作过验算,是否符合前述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约定,质保期、质量缺陷期(12个月)中,因承揽方履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承揽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楼顶发光字在质保期内坠落,其质量缺陷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经审查,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周立峰
审判员  夏旭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