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1108号
申请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周红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赣11民终15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下达了(2018)赣11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