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103民初4402号
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湖北路6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2763437Y。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旦声,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骞,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坂田创意产业园Y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1294C。
法定代表人:周红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旦声、顾骞,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兴旺国际建材城楼顶广告字及标识项目”(简称“项目”),承揽方式为“承包”,即包设计、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等。合同第九-5条款约定,(被告)制作、安装过程中及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被告应及时处理;因被告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并就承揽范围、工期、质保金、款项及其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2018年5月2日,原告对被告制作安装完毕的标识、“楼顶发光字”的数量、样式、外观质量等验收,原告依约付款。然而,离验收时隔不到2个月,在2018年6月30日晚19点30分左右,恰逢雷雨,“楼顶发光字”(越兴集团LOGO)中的“兴”“集”“团”三字突然从60米的高空坠落,导致申请人建筑物及商户装饰的外立面严重受损,仅剩的“越”字在楼顶岌岌可危。为了立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并发函,但被告在如此严重事故面前,推脱责任甚至隐匿。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原告为此支出修复费用近9万元,加之“楼顶发光字”已全部毁损(价值21万余元),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30余万元。原告认为,雷雨大风属自然界的常态气象,被告在项目的设计、制作、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构筑物的抗灾减灾能力。况且,被告在质保期间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于该承揽项目的安装,即合同最终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后,被告方依约履行完毕了自身的义务。承揽工程于2018年5月2日验收合格,事后于2018年6月30日所承揽安装的字体跌落,原告方基于此次跌落事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跌落的原因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没有邀请任何一方有资质做事故鉴定的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跌落原因。6月30日那天由广丰区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黄色预警及暴雨橙色预警,此种天气情况应该视为不可抗力。综上,被告方没有任何违约,原告方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承揽合同,证明被告承揽原告“兴旺国际建材城楼顶广告字及标识项目”;承揽方式为“承包”即包设计、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等。合同第九-5条款约定,被告制作、安装过程中级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被告应及时处理;因被告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并就承揽范围、工期、质保金、款项及其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2、楼宇发光字标示设计方案,证明楼宇(顶)发光字规格、材质、安装工艺费用为215,000元。3、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分别5次付款总额524,500元(包括《承揽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的4万元)。第1、2、3份证据证明双方就承揽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原告已实际全面履约。因楼顶发光字损毁,原告损失215,000元。第二组证据:4、坠落物现场视频照片商户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5、发光字体事故前后照片,证明发光字原效果大部分损毁后仅剩“越”字。第4、5份证据证明2018年6月30日晚7点半左右,楼顶发光字从高空坠落事故发生。第三组证据:6、关于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函及快递单存根,证明2018年6月30日晚19点30分左右,被告承揽的楼顶发光字从高空坠落,导致原告及其他第三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质量问题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赔偿损失。要求被告在2天内开始修复工程,否则,原告将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发后原告立即告知被告,并强调被告如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原告委托第三人维修的支出费用。第四组证据:7、拆除合同暨付款凭证,证明为消除迫在眉睫的隐患,原告委托“丰溪文化传媒”拆除安全隐患,为此支付工程款9648元。8、修复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委托“安纳装修”修复被损坏的外立面,为此支出工程款75,994元。第7、8份证据共同证明原告因被告拒不履约的支出应视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全部承担。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1承揽合同的三性认可,但根据承揽合同第八条第2点约定,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此条约定可以看出被告方已经履行完自己的安装义务,甲方也验收认可了乙方的工程质量。楼宇发光字标示设计方案三性予以认可;汇款凭证三性认可,也证明了原告方依第八条第2点的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向被告方支付了工程款项。第二组证据的坠落物现场视频照片商户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光字体事故前后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此照片、聊天记录等内容无法证明事故的原因。第三组证据关于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函及快递单存根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此组证据仅为原告方单方做出,被告方没有必须回复的义务。第四组证据7、拆除合同暨付款凭证;8、修复合同及付款凭证,三性均不予认可,此组证据涉及到第三方,被告方认为缺乏证据规定中的质证程序,所以其关联性无法认可。
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广丰区气象局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气状况,证明当天天气情况恶劣,应该视为不可抗力。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其在举证期限逾期后提供的证据,对此种行为请求法庭予以训诫。2、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份证据恰恰证明了大风及雷雨的黄色预警是可以预见到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原告江西兴旺名城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一、项目名称:兴旺国际建材城楼顶广告字及标识承揽。六、承揽方式:承包。即包设计、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等。九、双方的权利义务。5、制作、安装过程中及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乙方(即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处理;因乙方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并就承揽范围、工期、质保金、款项及其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2018年5月2日,原告对被告制作安装完毕的标识、“楼顶发光字”的数量、样式、外观质量等验收,原告依约付款。在2018年6月30日晚19点30分左右,恰逢雷雨,被告承揽制作的楼顶发光字(越兴集团LOGO)中的“兴”“集”“团”三字突然从60米的高空坠落,导致申请人建筑物及商户装饰的外立面严重受损,仅剩的“越”字在楼顶岌岌可危。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天派员到现场查看后,未作出处理。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发函给被告:“一、立即派员,对贵公司承揽的所有“标识”,特别是“越兴集团”标识中仅存在的“越”字及LOGO,进行质量问题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标识坠落事故。二、对标识坠落造成的损害,立即与被侵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且由于坠落造成的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损坏已破坏了大楼的整体外观形象,对“兴旺国际建材城”的商誉不可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故贵公司应在2天内开始修复工程。否则,我公司将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被告未对此函回复,也未对此进行修复。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委托江西省丰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拆除楼顶广告字,花费9646元。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委托江西安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告牌掉落破坏的外墙石材、瓷砖、铝板、照明等饰面进行修复,价款为76,994元。“楼顶发光字”已全部毁损,根据原、被告的承揽合同,损失价值为215,000元。上饶市广丰区气象局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信息显示:“广丰县(区)气象局2018年6月30日19时32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3小时,广丰县(区)有50毫米以上降水,伴有暴雨,请注意防范。大风黄色预警,上饶市气象台20**年6月30日16时10分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将有8级以上雷雨大风,局部9-10级,并伴有强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请注意防范。雷电黄色预警,上饶市气象台20**年6月30日8时12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将发生雷电活动,局地可伴有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请注意防范。”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对被告制作安装完毕的标识、“楼顶发光字”的数量、样式、外观质量等验收,并依约付款。2018年6月30日楼顶发光字中的“兴”“集”“团”三字从高空坠落,是在合同的质保期内。根据合同第九-5条款约定:“制作、安装过程中及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如产品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乙方(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处理;因乙方履约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而被告的定作物在保质期内发生毁损事故,被告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义务。根据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该天气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天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通知了被告要求作出处理,并于2018年7月2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楼顶发光字进行质量排查及消除安全隐患等,但被告未作出处理。原告为避免造成二次危害,减少损失,在通知被告后,被告未作处置的情况下,原告交由第三方进行排险拆除及维修,并没有造成扩大损失。原告行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字体跌落不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字体跌落属于不可抗力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字体跌落,及字体跌落属于其他原因造成。同时被告作为承揽方,应当交付合格的产品,被告制作高空广告时应当预见并应有应对暴风雨的质量保证,但被告承揽的定作物字体跌落,且在保质期内发生跌落造成原告的损失事实存在。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因楼顶发光字全部损毁造成损失215,000元,拆除楼顶发光字花费9646元,对广告牌掉落破坏的外墙石材、瓷砖、铝板、照明等饰面进行修复花费76,994元,合计301,640元,该损失数额客观存在,且原告行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对损失数额提出抗辩及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845元,由被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红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