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信丰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1204号
原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红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康,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严军。
原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县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