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财保83号
申请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湖路6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畈田街道雅园路畈田创意产业园Y1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雷,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0万元内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的兴旺国际建材城约30万平米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后执行顺利,减少申请人部分诉讼风险,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上城美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