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望嵩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16123028。
法定代表人:曹元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查明事实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错误。2020年6月份,***与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一份水电安装协议,将该公司承建的施工工程,其中水电安装项目分包给***实际施工,并约定该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只包工不包料。***接受安装施工任务后,聘请***带领工作人员施工。完成施工后,***与***等人进行清算,并支付大部分工钱,因***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水电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且未修复,故***暂扣15500元作为***修复缺陷的质量保证金。2021年2月9日,双方就下欠工程款15500元及安装缺陷返工修复问题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一份,约定“由技术员藏国庆负责承担完成修复工程缺陷”,协议签订后,***仍未按照约定修复工程缺陷,导致该项施工不合格,无法交付众恒公司,工程款无法结算,给***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未按图纸及行业标准施工造成损失,该费用应当由***承担,因此***不应再支付15500元。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向***支付工资15500元及损失(损失自2021年3月10日按银行间拆借利率支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9日,***与***对拖欠工资一事达成协议:“***于2021年2月9日支付***部分工资7000元,下余15500元工资达成如下协议:工程(4至10层穿线出现问题,还有洗手盆安装出现问题)。***保证配合好***同项目部对(4至10层穿线、洗手盆)问题进行处理,及时与项目部对问题责任进行确认,***立即支付***下余工资15500元。如有问题***没有按图纸施工造成损失,双方将走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如***按图纸施工不承担责任。于2021年3月9日前解决此事。如果于2021年3月9日前解决不了***支付剩余工资15500元。”现***以***未支付工资款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于2021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庭审中,***、***均认可协议中约定的“解决此事”是指4至10层穿线、洗手盆问题。***称因安装出现问题,不符合图纸要求,所以***的工资拖至现在没有结清。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于2021年3月9日前解决不了***支付剩余工资15500元”,现双方仍因此事发生争执,***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下余工资15500元。关于***辩称的***水电安装缺陷、未按图纸设计施工问题,要求***赔偿30000元的意见,因***未提反诉,可另案主张。关于***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15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于2021年2月9日就***拖欠***工资15500元一事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如果2021年3月9日前解决不了***支付剩余工资15500元”。该协议有***与***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故一审判决***支付***剩余工资15500元适当。一审中***未就其损失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对***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尚少辉审判员王光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一丁
书记员陈梦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