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陇南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3158号
原告: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陇南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
原告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水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