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4民初75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康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陇南市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