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陇南市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4民初75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康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陇南市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