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4118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陇波,男,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王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大靖法庭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亢永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