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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女,1968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马现香,女,1974年5月2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存,男,1970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均,男,1968年12月18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男,1984年8月29日生,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纵横兴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街***会昌宁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恒大绿洲电影院北侧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林,公司经理。 原告***、***、***、马现香、***、**存、**均与被告***、甘肃纵横兴煜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现香、***、**存、**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