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735号
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古浪县。
第三人: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东寨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