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财保145号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312国道文化路东侧高压通廊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40028392。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嘉峪关营业部存款25000元(账户27-230101040007062和账户×××);2.被申请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得向***支付到期工程款25000元。以上保全价值共计5万元。***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存款50000元(账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嘉峪关营业部存款25000元(账户27-230101040007062和账户×××)。期限均至2020年12月5日。
二、被申请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支付到期工程款25000元,以上保全价值共计5万元。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
三、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存款50000元(账号×××)。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
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