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峪关益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核技术产业园项目部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民初795号

原告:**。

被告:嘉峪关益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核技术产业园项目部。

负责人:陈果,该项目部总经理。

被告: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秧,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益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核技术产业园项目部、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欣

书记员 白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