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恢828号
***、***时、***、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时、***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时、***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0717.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案一案一账户中转入15717元;本次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35000元,即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350717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160元,由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首执案件中已缴纳。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25执恢8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