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067号 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昌盛社区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