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067号
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昌盛社区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