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瑞璟,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深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吉058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12272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集安市楼房一套,该房屋已抵押,享有他项权。经网络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调取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笔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永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辛 志
审判员 顾传羽
审判员 吕永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