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吉林吉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

负责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二轻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陈某1、段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东昌人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及(2020)吉05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本案事由,于2019年9月25日对二建公司、段某、陈某1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进行审理并做出了实体判决。一审判决后,**与陈某1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陈某1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作出(2020)吉05民终5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提起同一之诉。就本案而言,首先在**起诉时,就应当进行审查、释明,区分被告,依规立案。其次,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查明并依法认定一事不再理的对象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第三,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不应再将被驳回起诉的被告列入实体判决中,而一审法院又将二建公司、陈某1、段某列为该实体判决的被告,纳入了最终的实体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立案时存有瑕疵,在审理中就同一案件所做的裁定和判决矛盾,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及(2020)吉05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勇

审判员  盖晓晨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