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81民初542号
原告:***,男,1952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森林,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毛瑞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免交。
审判员  闫文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