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4549号
申请人: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铜峰村软件大厦二期04号16层1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297402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宜兴市康泰家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5279357。
申请人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康泰家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冻结相当于22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康泰家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