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1533号
原告: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铜峰村软件大厦二期04号16层1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297402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120幢1**1-4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CUY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通公司)与被告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巨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