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

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41号 申请人: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铜峰村软件大厦二期04号16层1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297402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120幢1**1-4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CUY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通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巨通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春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2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85元,由巨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