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我院向被执行人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我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对被执行人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