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697号
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严卫君,总经理。
被告: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800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闵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0元,由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