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246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石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8737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易,男,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800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闵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971弄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志明,男,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宣志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