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3271号
原告
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6262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戴燕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姜国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26761614296)。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