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3271号

原告

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6262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戴燕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姜国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26761614296)。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秋衣